税种 | 法律规定 | 法律文件依据 |
增值税 |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
城建税及附加 | 同上 | 同上 |
印花税 | 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如果涉及到产权过户登记的,则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划转增资涉及资本公积金账簿的也要按规定贴花缴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
契税 |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
土地增值税 |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所得税 |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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