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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支出不用缴税的比例(工会经费缴税计税依据)

一、福利费免征个税的税源依据:


第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十四条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第二、实务中常见的免征个税的福利费


第一、培训费。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需强调指出的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第二、实报实销的通讯费。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特别指出,上述规定,是有个前提的,那就是通讯工具,应为公司的资产,且通讯费的发票抬头应为企业,当然在企业实务中,员工自购通讯工具,话费发票抬头为公司,算是打擦边球行为。存在风险有两个,如何区分是企业用,还是个人用,如无法区分,则企业所得税前如何界定属企业的支出存在困难,员工需承担的部分计入个应纳税额同样存在困难,都可能让税务机关让我们补税。


三、需要交纳个税的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及税源依据




根据155号文规定,取得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4、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上述所列福利费需交全税


5、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研究结论:


让员工得到真正的实惠,而又能做到在税前得到全额扣除,才是研究本问题的真正的现实意义,本人认为,需按几个主个主要的原则来进行


第一、用好三项经费,尽量不用用现金发放为基础,目前福利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的比例达到了14%、8%、2%,如果我们将福利费支出不能具体分割到个人,是可以不交税的,如中秋放月饼,改成大家在食堂吃而不是人人领,给员工发奖金,变成发放自学成材的奖金计入职工教育经费等等。


第二、采用集体福利,而非个人福利是重要手段,用企业的名义为员工购租车辆租住房等,如果在租房时,企业留一个会议室,活动室,则个税不用交了,则里面购置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扣除,且内部添置的固定设施也是可以扣除进项税额的,对企业能取到两方面的效益。


第三、合同的签订很重要,也就是在签合同时,一定需加入经营的要素,这样才能符合税法的相关要求。


第四、企业内部的制度建设很重要,也就是一定要有一个操作的制度,让享受集体福利对事而非对人,也就是说,具备一定条件就能享受,而不是指定特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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