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活动中,经常会出现个人车辆给公司使用的情况,针对该情况,税务上应如何处理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出租汽车给公司使用,个人需要到税务局代开发票给承租公司,承租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费用,但不包含签订零租金协议情况。
于出租房而言,这里涉及两个税务问题:一是该项所得是否计入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二是向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涉及的税种问题。
- 我们先来看看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内容:
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的行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明确提到纳税人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而对于分类所得只提到按月或者按次计算;根据前述两个文件内容,个人所得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因此,个人汽车租给企业取得的收入不需要计入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此处,关于个人所得汇算内容,笔者有个记忆提示“功(工资)劳(劳务)特(特许权)高(稿)”。
而对于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包括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含多件拍卖品且无法一一对应原值的),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三、四、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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