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青山拆迁:青山区“三旧”改造27街坊(武勘院小区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
一、征求意见情况
截止2020年11月28日,本项目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本地区基础设施落后。
截止2021年3月21日,本项目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被征收居民提出的主要意见为:
1、大多数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较少部分拟被征收人认为咨询价格过低。
2、少部分人认为大华房源结算方式不合理,不应该取消个人住宅房屋搬迁进度奖励。
3、个别人认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应该维持在2017年启动的邻近项目价格。
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一)较少部分拟被征收人认为咨询价格过低。
价格咨询意见是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参考类似房地产价格出具的咨询意见。
(二)少部分人认为大华房源结算方式不合理,不应该取消个人住宅房屋搬迁进度奖励。
大华房源结算方式是依据2018年以来全区征收项目安置大华房源的政策确定。
(三)个别人认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应该维持在2017年启动的邻近项目价格。
产权调换房价格是项目评估时点确定的,评估时点不同产权调换房价格也会产生变化。
(四)方案中增加了商业服务用房的产权调换房源地点。
针对部分被征收人就自身特殊情况提出个性化的具体问题、意见和要求,因不涉及方案修改,将由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具体实施过程中予以研究、处理和解决。
《青山区“三旧”改造27街坊(武勘院小区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修订稿)节选
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青山区“三旧”改造27街坊(武勘院小区地块)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目的
旧城区改建。
(三)征收范围
青山区工业二路与荆州街交汇处,东临钢城第十一中学,南临荆州街,西临工业二路(详见拟征收范围图)。
(四)调查概况
该项目占地面积约11985平方米(最终以实测为准),征收总户数约378户、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27203.65平方米(具体数据均以审计结果为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补偿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货币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
2、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建筑面积补助,补助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2%。
建筑面积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12%×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如产权调换房单价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计算)。
(3)产权调换方式及选房原则: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公有住宅房屋,依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按照“一证一套”(产权共有的视为“一证”)选取产权调换房屋,本着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
(4)产权调换房源:
南干渠项目(名称暂定):位于青山区27街坊,户型:二室一厅、二室二厅、三室二厅,面积:60平方米至130平方米(最终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交房期预计为36个月,交房标准为毛坯房。
该项目允许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 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 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以上扩大建筑面积3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补助)。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证载建筑面积 经认定为合法住宅建筑面积 经认定为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积)部分,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为15800元/平方米,扩大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补助),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为15800元/平方米,20平方米(不含)至30平方米,产权调换房结算单价为18800元/平方米。
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南干渠项目产权调换房的,给予产权调换房补助,补助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产权调换房补助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补助标准。
3、货币补充性房源:
货币补充性房源大华·滨江天地位于青山区园林路15号。房源套数:270套,户型为二室二厅和三室二厅,建筑面积为66.78平方米至99.52平方米(最终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现房,交房标准为毛坯房,结算单价为16000元/平方米。
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以上补充性房源的:
(1)按照货币方式补偿,给予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2)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12%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助。
不享受个人住宅房屋搬迁进度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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