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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增值税纳税义务(预付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1


如果您租房,只要您预收房租,您就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设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条)第58条):


如果纳税人以预收的形式提供租赁服务,其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预收的当天


案例2


如果租赁设备采用预收的方式,只要设备租金是预收的,增值税需缴纳


供参考:


应改增(2016)36号文规定,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的纳税时间为: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并收到租金或取得租金收入债权证明之日;如果先开具发票,则应为开具发票的日期。


收到的租金是指纳税人在提供应税服务前夕或后收到的款项。取得租金收入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支付日期;如果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中未确定付款日期,则应为应税服务完成之日


2、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用预收方式的,以收到预收之日


3、视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日为服务完成之日


案例3


如果生产和销售大型机械设备的施工期超过12个月,如果采用预收方式,只要预付设备款,就应缴纳增值税


参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第40条;IV&41;第条规定,当以预付款方式销售货物时,纳税义务发生在货物交付之日,但对于生产和销售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和其他生产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提供施工服务的企业在收到预付款之日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案例4


发生纳税义务,前提是项目资金已提前收款,需提前缴纳增值税


参考:


1、关于以建筑服务增值税代替营业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41号;第45和40条;将该项修改为“纳税人以预收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之日”


2、纳税人从提供建筑服务之中取得预收款项时,在收到预收款项时,按照现行规定,应在施工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应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的预缴税率,按取得的预收款项扣除分包付款之后的余额


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收到预付款时,应当在施工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根据现行规定,对于不需要在提供建筑服务的地点提前缴纳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付款时,应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一般计税项目的预收率为2%,简单计税项目预收率为3%


案例5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以预收方式出售已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只要预收房款,需预缴增值税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主开发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普通纳税人以预收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之后按3%的税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预缴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适用税率9%计算;适用简单计税方法的,按征收率5%计算。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应当向国家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y在收到预付款之后一个月的纳税申报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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