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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讲究(公益性捐赠支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另外发文规定可以全额税前扣除的情形外,个人进行公益性捐赠最高可以享受应纳税所得额30%的税前扣除;企业最高可以享受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三)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2)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3)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一)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二)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第一项规定执行。


(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1.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2.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3.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四)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三、除另有规定外,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企业或个人捐赠时,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捐赠额:


(一)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二)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四、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要报送哪些相关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


(三)组织章程;


(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五、公益性捐赠支出需要取得哪种相关合法凭证才能税前扣除?


公益性群众团体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企业发生的符合所得税前扣除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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