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办法》实公司施后新设立(新投产)或迁入落户清远清远市的企业,满一个纳税年度之日起,符合相关条件、经申报认定为总部企业清远的,可申公司请总部企业落户奖。每个企业奖励总额300万元。
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方面,经核准认定代办为一家总部企业的,自认定次年起连续3年,可申请总部个人企业经济贡献奖。每年奖励金额按照该企业当年度对清远市地方经济贡献额对比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公司注册分10一家0%代办给予奖励。
同时,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的次年起,每个企业不超过5公司注册注册个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享受生活注册补个人助,实行“五免”政策,按该高管年度个人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额的全额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