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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减除(什么是累计专项附加扣除)

问:请问 2019 年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如何计算, 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能否减 除其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 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 得税。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 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 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 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 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 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 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 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 人等 6 项专项附加扣除。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 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 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0 号)第四条规定,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 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 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 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 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 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 由其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综上,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 内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 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 15000 元的部分,在 80000 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 不能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时扣除,应由纳税人在次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 缴申报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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