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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珙县人民政府印发


《珙县新经济、新业态培育扶持政策(试行)》



政策惠及众多企业


具体怎样扶持


一起来了解一下


↓↓↓







如何认定管理


及其他相关要求


请仔细阅读下文





珙县新经济、新业态培育扶持政策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吸引更多新经济、新业态企业到珙县发展,促进县域经济综合竞争实力明显提升,加快推动珙县经济转型升级,按照县级“财力平衡”原则,在本级财力自求平衡的前提下,对以下新经济、新业态对象合法合规的方式予以扶持,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以下对象。


  (一)在珙县境内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账户的个人(仅限证券类个人限售股减持)。


  (二)在珙县注册且税务征管关系在珙县的商贸流通领域电商企业、服务行业电商企业。


  (三)在珙县注册且具有相关企业资质并入统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在珙县注册且具有相关企业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


  第二条 依据适用于本政策的对象在珙县所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实施奖励。


  第三条 县财政设立新经济、新业态培育奖励专项资金,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行专户管理,并按照相关协议和政策对引进的企业或个人兑现奖励。


  第二章 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符合本政策的潜在人,由县财政局、县经合外事局、县经信商务科技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住建城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组成会商组,共同审核认定。


  第五条 经审核认定适用于本政策的对象应与经办机构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双方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奖励条件、奖励比例及方式等相关内容,报送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查备案。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六条 实行阶梯式奖励政策


  (一)奖励基数


  适用于本政策的对象,以其实际缴纳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总和作为奖励基数。纳入奖励基数计算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二)奖励比例


  1.在珙县境内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账户的个人(仅限证券类个人限售股减持)纳税后按照奖励基数的50 %奖励。


  2.在珙县注册且税务征管关系在珙县的商贸流通领域电商企业、服务行业电商企业,年度纳税总额累计在4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奖励基数的50 %奖励。


  3.在珙县注册且具有相关企业资质并入统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在珙县注册且具有相关企业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


  (1)年度纳税总额累计在500万元(含)至800万元(不含)的,按照奖励基数的40 %奖励。


  (2)年度纳税总额累计在8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按照奖励基数的50 %奖励。


  (3)年度纳税总额累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奖励基数的60 %奖励。


  (4)新进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30万元;新进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奖励计算方式


  年度纳税总额为适用于本政策对象年度累计指标,从该累计指标达到不同档次的次月起执行所对应的奖励比例,以一个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第二个会计年度开始时,适用于本政策对象的纳税额度须归零后重新计算。若年度内适用于本政策对象的纳税总额累计达到所对应的奖励基数,则须对已按照所相应比例计算的奖励扶持资金进行补差。若适用于本政策对象出现各类退税情况,则须相应扣减已补助的奖励资金。


  第七条 按月按实核定奖励,税金入库后次月奖励上月。


  第四章 奖励兑现


  第八条 适用于本政策的对象奖励资金,由经办机构(珙县境内证券公司或电商平台或建筑相关企业总部)汇总后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报。


  第九条 新经济、新业态培育奖励资金实行专项审批制。


  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召集部门对新经济、新业态培育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资料会审后,交由县财政局审核,报送县政府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后,县财政局划拨奖励资金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经济、新业态培育奖励专项资金专户。


  第十条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及时将审定的新经济、新业态培育奖励专项资金拨付给经办机构(珙县境内证券公司或电商平台或建筑相关企业总部),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资金拨付情况实施全程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适用于本政策的对象,应依法行事,所从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税收等相关政策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适用于本政策的对象应定期向县行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第十三条 若遇不可抗力和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出台,致使本政策难以执行,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珙县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和四川珙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 源丨珙县融媒体中心综合


审 核丨班建


责 编丨刘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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