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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劳务费个人所得税计算(律师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案件介绍







原告贺某与被告张某系老乡关系,原告多年来在被告处从事安装工程工作,由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自2017年至今,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的多个工程都已竣工,被告本应按照原告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资。但直到2021年4月,被告都没有结算工资,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每次都说会尽快支付,但至今都没有结算。




经过核算,2018年2月23日到2018年7月18日间,被告雇佣原告在山东青岛进行夜间照明施工。原告工作组织管理安装照明设备,按照日工资500元结算,青岛项目所欠工资为69551元,另在一工会项目中尚欠9万元未支付。2021年4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如下:“今欠原告工资大写壹拾伍万玖仟伍佰伍拾壹元159551元。”但因被告迟迟不结算工资,原告遂诉至法院。




原告委托到恒略律师事务所,刘嘉伟律师在接到委托后,及时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案情,并迅速梳理案情及线索。刘律师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现根据事实查明,以及原告出具的欠条、结算单等证据,对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且因双方在结算单上未约定给付工资的具体时间,和逾期利息,因此同时主张被告支付利息。




判决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劳务费159551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恒略说法


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主要体现在适用法律不同、主体资格不同、主体地位不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纠纷解决途径不同等方面。在工程项目中关于劳务费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施工单位与项目承包方签订劳务合同,由项目承包方把工程分包给施工单位并支付劳务费;另一种是包工头聘请工人做工并约定支付劳务费。拖欠劳务费在工程项目上非常常见,当遇被拖欠劳务费时,选择诉讼是较有保障的解决纠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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