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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工资(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可以要求赔偿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能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一个很简单的法律常识,如果劳动者不能及时合法地拿到自己的劳动报酬,不仅可以仲裁主张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但是,也有例外。


对此,北京高院给出的解释是,如果双方是因为劳动报酬的构成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存在分歧,致使引发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争议,如果用人单位不存在“克扣”、“无故拖欠”、或者“拒不支付”的主观恶意,则劳动者不能引用该条款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总得来说,高院的解释并没有脱离法律文本,对这个问题的解释是十分有理的。经济补偿金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性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并没有故意不支付的恶意,则没有惩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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