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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一方转移财产(夫妻双方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案情】邵某与陈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所生一女随邵某生活并由其抚养,双方财产问题另行处理,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承担。后双方又因财产分割问题,邵某诉至法院,提出因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非法转移33万元银行存款,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要求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按此规则进行分割。经查,邵某要求分割的财产有33万元存款及共同共有的房产一套。在双方离婚时,陈某在不同网点取款共计33万元。


【分歧】经认定,陈某取款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可以适用规定,对该笔财产少分或不分。但共有的房产价值340万元,该房产是否也适用少分或不分的规则进行分割,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即,只要夫妻一方有此行为的,就可以在全部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少分或者不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恶意转移财产33万元,对该笔33万元存款可以对陈某少分或不分。但对于共同财产房屋一套,综合案情,不应适用该条款,可以根据照顾女性、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邵某适当予以倾斜。


【辨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第二种意见的处理方法、结果适当,既体现了对陈某的惩戒,又保证了公平,对其恶意转移财产予以惩戒的范围,不应及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即不应及于另一套价值340万元的房产。


首先,陈某存在对存款转移、隐藏的行为,但未对该处房屋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行为。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邵某又未充分举证证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没有应当少分或不分的情形。在考虑分配房屋时对女方予以一定倾斜分配。既体现了照顾女方、子女的原则,又维护了公平正义。


最后,若因被告转移33万元的行为,对340万的财产也予以少分或不分,忽略其购置房产的投入,也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因在前述存款分配时法院已经对陈某的行为进行了惩戒。法院在对此种恶意侵害行为进行惩戒时,也要考虑少分或不分的比例,以及少分、不分及于的财产范围,不能“一棍子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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