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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立法背景)


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将入刑


3月18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企业负责人余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得知,余某某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察指令的事实供认不讳。因该案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第一时间将该案件移交给南浔区公安分局,经过立案侦查,南浔区公安分局于2021年3月24日对湖州蓝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处理。


经核查,该公司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该仓库也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储存危险化学品,并对现场气瓶进行异地扣押。随后,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部门同公安机关积极对接,萧山区公安分局于3月9日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刑事拘留。


经审讯,2020年12月份以来,李某在没有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私自购置小型加油机、铁罐等加油设备,并将铁罐埋于院子东边地下储存汽油,非法设点为外来车辆加油,李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月4日,李某因涉嫌危险作业罪被博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这是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公安局侦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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