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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五种契税税收优惠政策(下列关于契税减免税收优惠政策的说法正确的是)

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该法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与现行规定相比,契税法实施后,契税税率规定并没有变化。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公布了新的契税税率,北京、上海、广东、山西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契税税率确定为最低3%,河北、辽宁、湖南、河南4地将契税的适用税率确定为4%。


新实施的《契税法》坚持税制平移,它的基本税率是没有变的,是3%到5%的范围,而有关住房的一些优惠政策,在立法实施之后,也会继续延续,是不会影响到纳税人税负的。


8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部分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而其中就包括了买房契税优惠税率政策。


《公告》中明确指出2016年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将继续执行。


第一条: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上述二套改善型住房契税优惠税率政策。


《公告》还明确,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新的《契税法》不仅对个人购买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还适当拓展了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据了解税务部门将简并办事流程,与有关部门联动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为减轻契税办税负担,税务总局进一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纳税人信息,可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便利广大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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