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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5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2号)

2021年7月份海关经贸新规和多国外贸新规汇总:




  • 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调整
  • 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推广至全国海关
  • 新增输泰国、毛里求斯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
  • 出口欧盟带有CE标志的大部分产品需要有欧盟代理人
  • 欧盟新增值税法正式实施
  • 埃及ACID进口新规推迟至10月1日
  • 澳门CEPA项下部分产品原产地标准修订
  •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碳钢紧固件发起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 调整涉及巴西的进出境ATA单证册业务办理
  • 欧盟对铝转换箔产品作出反倾销初裁
  • 印度调降防疫相关产品的商品服务税(GST)
  • 印度氧气浓缩机进口新规
  • 巴西调降23种产品进口关税
  • 越南更新对英出口产品原产地证书新规



-01-


7月1日起,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0〕33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35号(关于执行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1.进口暂定税率:自2021年1月1日起对883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其中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商品为874项,取消9项信息技术产品进口暂定税率。


2.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根据信息技术产品降税协议安排,自2021年7月1日起,对176项信息技术产品实施第六步降税,其中119项商品降低至零。


3.协定税率:2021年7月1日起,按照我国与瑞士的双边贸易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规定,进一步降低有关协定税率。




-02-


7月1日起,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推广至全国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





-03-


7月1日起,新增输泰国、毛里求斯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3号(关于与泰国、毛里求斯互认自助打印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新增以下两种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


1.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输泰国)


2.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企业申领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目的国为印尼、新加坡和泰国,企业可自助打印证书,不需要手动签字和盖章。目的国为东盟其他国家的,申领证书方式保持不变,仍需在证书上手动签字和盖章。





-04-


7月16日起,出口欧盟带有CE标志的大部分产品需要有欧盟代理人


根据新欧盟商品安全法规《市场监管法规(EU)2019/1020》要求,自2021年7月16日(当地时间)起,大部分带有CE标志的商品在欧盟境内(除英国以外)需要欧盟负责人作为其商品合规的联系人。


对此,欧盟发布了25条技术指令(每个指令针对特定的产品类别),除医疗器械、民用爆炸物以及某些升降机和索道装置外,所有欧盟内带有CE标志的产品均受此法规约束。如玩具、电子产品、个人防护装备、机械、建筑商品、燃气设备、休闲和私人船艇、压力容器以及测量设备等。


2021年7月16日起进入欧盟的带有CE标志的大部分产品,产品包装需贴有欧盟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否则可能会被海关扣留或退运,请出口企业予以关注。若出口企业的产品无欧盟内成立的制造商、进口商时,建议出口企业在市场上寻找合适的授权代表(欧代)。


-05-


7月1日起,欧盟新增值税法正式实施


自2021年7月1日起,欧盟新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定将开始生效,将在商品抵达收件人所在目的国或地区征收,且于法规生效后,仅须通过单一窗口申报增值税,可避免于欧盟数个国家或地区登记、收取及缴纳不同税率增值税的成本。自非欧盟国家进口的商品价值低于22欧元者,将不再免予征收增值税。


欧盟的电子商务增值税新规旨在简化跨境电商B2C销售的增值税合规负担,确保增值税的征收遵循目的地原则,并实现跨境电商和欧盟实体卖家的公平竞争。




-06-


原计划7月1日实施的埃及ACID进口新规推迟至10月1日


埃及财政部宣布依托NAFEZA平台在全国所有港口推行 Advance Cargo Information Declaration (ACID)系统。该系统已于2021年4月1日开始试行,原计划于2021年7月1日起强制执行(均为到港日)。


日前,埃及财政部临时决定:ACID系统试行期延长至2021年9月30日,正式强制执行将从2021年10月1日开始。



届时,相关出口企业应注意与埃及本地进口商和货运公司协调,务必于货物发运前,在NAFEZA平台完成注册,提交相关资料并取得ACID号码,ACID号码将应用于所有货运单据。如果无法提供ACID号码,货物将会被强制退回装港及处以罚款。




-07-


7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部分产品原产地标准修订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2号(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附件。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08-


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碳钢紧固件发起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4号),商务部决定自2021年6月29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英国的进口碳钢紧固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09-


调整涉及巴西的进出境ATA单证册业务办理


根据中国贸促会ATA通关处发布的《关于调整涉及巴西的进出境ATA单证册业务办理的通知》,不再受理2021年6月30日以后巴西签发的进境ATA单证册的翻译和录入申请。自2021年6月18日起,不再受理前往巴西的出境ATA单证册申请。




-10-


欧盟对铝转换箔产品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1年6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铝转换箔产品(Aluminium Converter Foil)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于官方公报次日起对涉案企业征收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为16.0%-29.1%。


涉案产品为厚度小于0.021毫米、无背衬、除轧制外未进一步加工的铝转换箔,铝转换箔卷的重量超过10公斤。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7607 11 19 (TARIC编码为7607 11 19 60和7607 11 19 91)。




-11-


印度调降防疫相关产品的商品服务税(GST)


印度财政部税收部门(Department of Revenue)于6月14日发布第05/2021-Integrated Tax (Rate)号公告,取消/降低18项新冠肺炎(Covid-19)抗疫物资的商品服务税(GST),至2021年9月31日止。


上述产品清单包括:


  • 医疗用氧气(Medical Grade Oxygen,HS 2804);瑞德西韦(Remdesivir,HS 30);抗凝剂(Heparin, HS 30);检测剂(Testing Kit,HS 3002/3822);手部消毒剂(Hand Sanitizer, HS 380494);面罩(Helmet, HS 65069900);脉搏血氧机(Pulse Oximeter,HS 901819 or 9804);制氧机(Oxygen Concentrator,HS 9019/20 or 9804);呼吸器(Ventilator,HS 9018/9019);正压呼吸器(BiPAP Machine,HS 9019)等由12%降为5%;
  • 托珠单抗(Tocilizumab,HS 30)及两性霉素(Amphotericin B,HS 30) 由5%降为0;
  • 火葬场燃气/电炉(Gas/Electric/other furnaces for crematorium,HS 8417/8514)由18%降为5%;
  • 救护车(Ambulance,HS 8702 or 8703)由18%降为12%。

此外,疫苗进口仍课征5% GST税,财政部表示,75%疫苗系给予民众免费施打,不设及税赋;25%自费施打,则需缴交5% GST。




-12-


印度氧气浓缩机进口新规


印度商工部5月1日宣布,开放氧气浓缩机(Oxygen Concentrator)以邮寄/快递方式或通过电商平台,以礼品(Gift)名义申报进口供个人使用,至2021年7月31日止。




-13-


巴西调降23种产品进口关税


巴西经济部对外贸易委员会(Camex)执行管理委员会(Gecex)于6月7发布第197号公告,调降23种产品进口关税,以确保货物正常供应。该清单包括农业原料、化学品、印刷油墨和隐形眼镜等。上述产品将实施关税配额,进口税关税减免至0或2%,最多365天。




-14-


越南更新对英出口产品原产地证书新规


越南工贸部颁发02/2021号通知,对《越南与英国自由贸易协定》(UKVFTA)所涉商品原产地证书的签发工作作出规定。该规定自2021年7月26日起开始生效。


根据UKVFTA协定,对于越南向英国出口的价值6000欧元以下批货,越南出口商可自我认证产品原产地证书。对于价值6000欧元以上批货,企业要获得由越南工贸部委托的机关和组织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对于出口越南的价值6000欧元以下批货,出口商也获准自我认证产品原产地证书。对于价值6000欧元以上批货,只有符合英国规定的出口商才能自行认证产品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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