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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出台《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哪些新规定?

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



员工人身安全事关重大:

不论企业大小,员工的人身安全都是企业主不得不高度重视的问题,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劳动者的工伤待遇问题,并有效转移企业的赔偿风险,避免加重企业的负担。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诞生: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通过,9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此条例是结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联系四川省实际情况而制定,具有下列几点创新与突破:



一、条例解决了农民工参保难、待遇保障难的问题

因农民工流动性大、常与用人单位或“包工头”存在不稳定的劳动关系,且所处的工作岗位发生工伤的风险也相对较高,为解决此问题,《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的用人单位应当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不能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因为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形式,现实中多是先支付一部分生活费(包括预支),等项目结束了再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所以农民工的工资标准难以查实,四川省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发生工伤时可以下条文所列标准给予计算: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标准难以查实的,按职工受伤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工伤职工本人工资”,这样,让农民工的工资计算有了明确的计算方式。



二、经济发展、社会新情况导致社会新问题

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职业人群对职业伤害保障的需要,例如2020年初出现的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而此次《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拓展了覆盖范围、增加医护及相关人员在实现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规定,将医务人员在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和医学实习生、社会化规培生纳入工伤保障范围,并对相关主体的保护在以下条文中予以完善。


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该传染病的;(三)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预防、救治等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的。”





三、将超龄人员、在校实习生、医学实习生、规范化培训的医学生及社会学员等纳入参保范围,亦是对更多的相关主休予以保护

对以上特殊人群,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以下人员可以参照本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一)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二)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三)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四)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五)其他”,有效的保护了上述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四、实际用工情况中,有部分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实际所收入的工资为实际基数来缴纳社会保险,即包括工伤保险。这样确能为用人单位省下一笔钱,但是员工的保险福利却无法完整实现,针对员工造成工伤后工伤保险待遇可能被降低的情形,该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补差责任。

具体为: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补差责任”。



五、工伤认定更人性化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款责任划定比较明确且严苛,即工伤的时间、地点、受伤原因都界定在与劳动者所正在从事的工作相关。但众所周知,员工在工作时间内除了工作内容,也有部分时间需要必须的就餐、休息等,现《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就明确规定“职工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工间就餐、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受到事故伤害的,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结语:四川省拟通过制定《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将工伤保险制度中亟待完善的诸多问题予以规范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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