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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87号文政府采购(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87号令解读(第六十四条)--重新评审

原创 岳小川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一、87号令与2号文和69号文的关系


政府采购关于货物和服务招标评审的规定主要出自87号令、《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以下简称为2号文)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为69号文)。由于87号令吸收了2号文和69号文的多数规定,很多人就认为2号文和69号文与18号令一样已经失效。其实不然,87号令并没有明确2号文和69号文不再有效,财政部也没有废止2号文和69号文,因此2号文和69号文对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还是有约束力的。当然,2号文和69号文的有些与87号令不一致的内容,应当以87号令的规定为准。


二、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


87号令中的重新评审是指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合同签订前由原评标委员会对投标进行再次评审。87号令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不得组织重新评审和修改评标结果,但以下四种情形除外: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完成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组织重新评审。做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的权威性,避免有些采购人由于不满意评审结果而任意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借此改变评标结果。


三、修改评标结果和重新评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了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和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四种情形外,不得修改评标结果或重新评审。以上四种可以修改评标结果或重新评审的情形时的具体操作如下:


(一)评标进行中发现


评标结束是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评标报告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宣布评标会议结束为标志。在此之前都属于评标进行中。评标进行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在汇总评标结果之前发现以上四种情形时,应提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当场修改。评标进行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也应自行复核评审数据,发现错误及时自行修改。汇总评标结果之前发现并当场修改的情况可以不做记录。


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汇总评标结果中或汇总评标结果之后发现以上四种情形时,应提示评标委员会复核并当场修改,并将修改情况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载。如果评标委员会或成员认为不需要修改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已经签署了评标报告但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还未宣布评标会议结束,此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现了以上四种情形,仍可视同为评标进行中。


(二)评标结束后发现


评标结束后是指评标委员会把签署后的评标报告交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并且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已经宣布评标会议结束。评标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发现评标数据存在以上四种情形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三)投标人质疑发现


投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告后提出质疑,质疑内容为上述四种情形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四、其他评审错误情形的处理


除了以上四种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外,评标中还经常出现评审专家对于投标人响应性的认定出现错误,由此导致相应的打分错误的情形。对于主观评审因素的认定错误评标结束后是无法纠正的,例如专家对某投标人服务方案没有认真阅读,只给了2分。评标结束后认真阅读后发现2分给的少了,应该给4分。这种情形在评标结束后是无法改正的。只有客观评审因素的错误才是可以改正的。例如,某投标人有5个业绩应得5分,但是专家评审时只认定了4个业绩,漏掉了1个业绩,因此这个投标人的业绩得分少了1分。这种情况是可以改正的,但是不能通过重新评审和重新评标改正。


评标结束后其他评审错误的,应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评审错误不影响评审结果。发现评审错误,但是如果改正评审错误并不会影响中标候选人和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评标结果继续有效。


(二)评审错误影响评审结果。如果改正评审错误会改变中标候选人和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和87号令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组建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五、资格审查错误情形的处理


评标委员会签字确定了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后,资格审查的错误能否组织重新评审来纠正,在业界有不同的观点。资格审查错误能否重新评审呢?我认为是可以重新评审的。


(一)资格审查重新评审的依据


政府采购有关重新评审的规定如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69号文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根据以上法律关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授权财政部可以规定重新评审的情形,财政部在69号文中规定资格审查错误可以重新评审,而87号令没有明确资格审查错误不可以重新评审。从以上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可知,资格审查的错误是允许重新评审的。财政部74号令规定非招标方式采购时,资格审查错误同样可以重新评审。这从另一个方面也佐证了财政部立法时是允许资格审查错误可以重新评审的。


87号令规定除了四种情形外不得组织重新评审,其实是专指评标委员会评审的范围内,并未包括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的资格审查,也未包括投标之前的资格预审。因此,87号令并未排除对资格审查和资格预审的重新评审。


(二)资格审查重新评审的程序


87号令把资格审查的职责赋予给了采购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也会出现审查错误的情况。一旦发现评审错误,应按照69号文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及时纠正错误的资格审查结果。


如果是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未能在资格审查环节被否决,可以在重新评审时否决其投标,并对评标结果做相应的调整。如果由于否决了投标人而使实质性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三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宣布废标。


如果原本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由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失误,在资格审查中被错误的否决,此时需要视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是,被恢复资格的投标人在商务和技术评审时不满足要求,仍可按无效投标处理,不影响中标结果;第二种情况是,被恢复资格的投标人商务和技术评审时也满足要求,但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是不能重新打分的,这样对中标结果就会造成影响。因此在第二种情形时,采购人应根据87号令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后,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六、法律责任


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本条规定组织重新评审,或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情况下组织重新评审,应按87号令第七十八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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