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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规定连带保记(民法总则关于连带担保的规定)


导读:保证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很多时候债权人都会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中的一种。连带责任是一种连同他人一起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古时候的连坐、株连都算是一种连带行为。那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是什么?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连带保证责任也不例外。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


连带责任保证特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是什么?



(一)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


全部的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完全与债成立时确定的债务人之责任范围一致。


包括如下内容:


1、主债权的全部。


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利息。


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凡是因主债权所生的利息,不管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均应列为保证担保的对象。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及当事人另外约定的,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要适用前述限制性作法,亦只有在事先成立保证合同时直接约定的,方可计入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


3、违约金。


必须是就主债权所应付的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定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因此,在适用保证时,与约定利息一样,采取限制性作法,也就是对于违约金的保证,应以保证合同与主债成立的同时约定为限。


4、损害赔偿。


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应当予以保证,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其他从属于主债权的负担。


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二)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


部分保证担保责任范围,则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具体商定,只就全部保证担保责任中的某一部分代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我国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担保的法律责任原则上是连带责任,即与债务人连带地承担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的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因而其法律责任范围也就原则上是全部保证担保责任。只有保证人与债权人在明确的特别约定承担补偿性责任时,保证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才限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明确约定的保证担保责任。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的区别有哪些?



 1、保证方式的认定


一般保证: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1)明确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推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2、保证人的权利


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不得行使的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


(1)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相同


 4、保证责任的免除


一般保证:


(1)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债权人怠于或放弃行使致使该财产不能执行,保证责任相应免除


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5、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计算


一般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6、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


一般保证: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连带责任保证: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7、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一般保证: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应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将债务人或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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