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纪东
《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正文、附注、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从18个方面规范党政机关公文主送机关各要素。如何具体运用,笔者通过认真研读《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践,查询有关资料后认为:
一、附注标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标注位置不恰当。如,将附注标注在版记上一行;
(二)标注格式不规范。如,有的附注内容没有用圆括号括起来;
(三)标注内容杂乱。如,几个机关联合报送的请示件,本来只标注主办机关联系人即可,却将所有联合发文机关的联系人都标注上去。
二、附注标注的概念和作用
根据《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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