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整合〔2021〕29号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经研究,现下达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指标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收入科目“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扶贫”相关科目。
三、本次下达到脱贫县的资金,由各脱贫县按照《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继续支持脱贫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财农〔2021〕57号)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四、各市、县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5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衔接资金监管力度,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对衔接资金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附件:2021年第四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2021年第四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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