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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关于权利义务的解释(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要“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意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工作领域的具体化,是指导行政检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深刻反映了党中央对新时代行政检察监督的新期待和新要求。


为切实落实《意见》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要求,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在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院第六检察部的部署和指导下,在办理的案件中灵活运用多种方法,用求极致的态度投入到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中。


首先,用申诉人能理解的语言反复解释检察监督的程序性以及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的有限性,让其明白检察机关的监督只能启动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但不能直接改判或者责令法院改判;而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只能否定违法行政行为,而不能进一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确定相对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漫长的监督以及诉讼过程,可能耗费他们很多时间和精力,实际诉求却得不到解决。从而使他们愿意并配合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其次,充分与申诉人沟通,透过诉讼请求,明确其真正的诉求。相当多的行政诉讼原告初衷是实现实体利益,但其诉讼代理人为了胜诉,往往要寻找行政诉讼被告相应行政行为的违法之处,有时难以找到实质的违法问题,即从程序违法方面找问题,重点从行政行为的某一程序瑕疵上突破。如果化解工作仅仅局限于监督请求、诉讼请求,不触及其真正的目的,解决实际问题,就不能抚平社会矛盾冲突,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再次,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为争议化解奠定基础。办案人除了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法院卷宗进行书面审查外,针对申诉人提出的与其诉求有关的事实和质疑,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查阅了二十多年的文件、核实三十几年的原始档案,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做指导解释,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释法说理,答疑解惑,力争使当事人回归理性,做到“胜败皆服”,实现达成和解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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