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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和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0〕31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调整为15%,职工(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二、从2023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执行全国统一标准,调整为1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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