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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经费管理办法(工会开展职工技能竞赛的方案)


《办法》规定,全省竞赛活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省级竞赛包括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和山东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其中,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为省级最高规格综合性竞赛活动。山东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为系列赛事,每年组织一次,分为省级一类竞赛和省级二类竞赛。一类竞赛,是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主办或者联合市级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等共同举办的跨行业(系统)或者重点领域竞赛;二类竞赛,是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级行业组织或者省属大型企业、中央驻鲁企业举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竞赛。市、县级人社部门应当结合,建立与省级竞赛相衔接的竞赛管理体系。


为统筹各类竞赛活动,《办法》规定,省级一类、二类竞赛实行年度申报制度,拟纳入省级竞赛计划范围的赛事,主办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申报。申报竞赛的主办单位,应当具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与竞赛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管理人员,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条件。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奖励措施,对获得全国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的选手,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对教练团队分别给予同等奖励。对获得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一类赛和全国性职业技能专项赛前三名的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山东省职业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的选手,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奖励,并授予“山东省技术能手”称号。对获得省级一类竞赛单人项目前3名、双人项目前2名、三人项目第1名和二类竞赛第1名的职工选手,授予“山东省技术能手”称号,给予2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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