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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制件增值税税率(16年材料增值税一般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那么,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制梁属于提供建筑服务还是属于销售自产货物吗?


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在施工过程中自制桥梁进行工程施工,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的销售货物规定。


那么,您认为专门桥梁厂生产的、对外销售的桥梁、混凝土预制件等,应该如何缴税?


笔者认为,上述“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在当时(未营改增)的语境下,是指该部分预制构件的价值是作为建筑服务的销售额计算纳税,而不是按照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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