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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管理办法预付卡退款(预付卡管理办法退款约定)


规定预收资金存管,防止恶意卷款跑路


为了防止商家恶意卷款跑路,北京市拟建立单用途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条例》提出,实行资金存管的行业、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范围计算、资金存管的要求、资金支取方式等的具体办法,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支取。


发行单用途预付卡,超过一定规模还将备案。经营者发行预付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应当将名称、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等信息准确、完整地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迟报、瞒报、虚报。其中,分公司发卡规模计入总公司。


《条例》提出,经营者出现停业、注销等情形导致预付卡无法兑付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微信等方式告知消费者,并在经营场所、网页的显著位置发布公告。


不得设置“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条例》规定,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消费者因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条例》提出,单用途预付卡余额不足以兑付单次最低消费项目,且消费者要求退回余额的,将退回余额。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由于经营者原因导致消费者退款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退回预收款余额。


如何落实好《条例》?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建设单用途预付卡服务系统


商业预付卡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的,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的,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兑付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近年来,单用途预付卡这种预付式消费模式,广泛应用到餐饮、零售、美容美发、体育健身、教育培训等消费行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二级巡视员郎志强表示,《条例》的出台,在制度层面为规范单用途预付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保障。


为落实好《条例》,各个部门坚持立法与配套制度同步推进,前期已出台了十余项相关的制度文件。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体育等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在校外培训、养老服务、职业培训、美容美发、体育健身领域制定推行了合同示范文本。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制定了资金存管工作方案,开发了全市统一的资金存管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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