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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优缺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优缺点)



话不多说,马上开始:


1.个体工商户


投资主体:


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家庭,投资者与经营者必须为同一人。


个体的经营者一般不能变更,只有是家庭经营的形式才可以,而且需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家庭成员范围内变更。


工商登记:


个体工商户须经核准登记方可营业,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登记时,个体户的名称中不能有“公司”二字,也可以不起字号或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


一个个体户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并且一个人只能注册一家个体户


财税核算:


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果税务部门不作要求,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不需要会计每月报税,但要办理银行缴税帐户。


增值税:申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之后,就成为了增值税中“个人”。增值税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且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对于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者责任:


个体户不需要注册资本、只需要投资额,但是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主体: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工商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的字样,也不能称为“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且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财税核算: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增值税: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增值税中的“单位”。增值税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且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作为企业的收入,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收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责任:


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可以根据实际出资额自行申报。


同样,个人独资企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合伙企业


投资主体:


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一般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至少有1人。


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工商登记: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它取得注册登记的必备要件。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财税核算:


合伙企业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增值税:合伙企业属于增值税中的“单位”。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同,根据所符合的条件不同,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先根据比例进行分配,在按照投资人的性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责任: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企业实际缴付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技术等出资。若以劳务出资,则只能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出资的价值。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主体:


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其中:一人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只有一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能够以其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工商登记:


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也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财税核算:


有限责任公司不仅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且需要在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增值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增值税中的“单位”。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样,根据所符合的条件不同,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在向自然人投资人分红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5.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主体: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股东底线人数为两人,没有上限,但超过200人就应该公开募集;


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为200人。


工商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较为严格,需要满足: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同样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且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财税核算: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较为全面,须具备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做出财务决策,财务报告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其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还必须向社会公开。


增值税:属于增值税中的“单位”,根据条件不同,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在向自然人投资人分红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责任: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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