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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平台灵活用工(共享经济灵活用工服务平台技术规范)



近日,据(2021)豫0703民初1212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共享经济用工被法院判定为灵活用工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具有主体适格、管理从属性、报酬经济依附性三个标准。共享经济的发展催生许多新兴行业,但由于法律制定本身固有的滞后性,对于诸如外卖员、调度员等新型岗位的定性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对上述岗位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作为处理社会纠纷的人民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精神及变革对纠纷作出裁判。




本案中,原告温某的岗位是美团单车、电动助力车的调度员,其工作形式采取“按次计费”标准,获得派单的方式为美团总部通过APP进行派单由调度员接受并实施;获得报酬的方式是调度员通过完成派单任务上传工作日志由美团总部核对批准并由被告予以发放。




被告作为美团共享单车新乡运维公司,对于调度员并无等严格的管理制度,仅要求其遵守任务流程等。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对于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依附性并不十分紧密,其进入和退出更为简捷随意,双方之间的关系更类似于合作关系,或者说是劳务合同关系或承揽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关系。另外,从原告温某提交的证据来看,基本为温某完成派单任务的流程与报酬发放,以及被告作为运维公司对工作任务完成的业务指导和具体要求,其目的亦是让任务完成更加符合美团总部的要求,除此之外被告并未过多干涉原告的上班时间、工作进展程度等,并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入职、接受培训、考核、遵循规章制度、奖惩措施和工资发放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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