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包括——
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服务用地,应以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土地出让(租赁)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应;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
国有企业改制、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其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应当区分情况,采取保留划拨、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和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其使用的原划拨建设用地,改制后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符合划拨用地法定范围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依申请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意见明确,国有农用地的有偿使用,严格限定在农垦改革的范围内。对国有农场改革中涉及的国有农用地,参照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采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划拨、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使用权人可以承包租赁、转让、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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