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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规定)

新《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基层执法部门常用的执法文书模板可能未及时修订,在新旧法交接之际,这将可能导致相关文书填写的条款项目出现错误问题。为避免低级错误,现对新《行政处罚法》涉及的常用执法文书的法律依据进行梳理,方便自己查阅,也供参考。


一、陈述和申辩的依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和申辩笔录》等


7月15日起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第七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7月15日之前适用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二、听证的依据。《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


★7月15日起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7月15日之前适用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三、协助调查的依据。


★7月15日起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7月15日之前适用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四、加处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7月15日起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7月15日之前适用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五、先行登记保存的依据。《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7月15日起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7月15日之前适用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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