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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外资公司注销流程及费用(石家庄注销公司一般流程)


1、商务局的注销手续;


2、税务局的注销手续;


3、海关的注销手续;


4、工商局的注销手续;


5、公安局的注销;


6、银行的注销手续。


二、外资公司注销材料


1、企业注销申请书;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清算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清算审计报告以及清算报告;


4、已经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


5、税务机关以及海关出资的完税证明;


6、政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外资公司注销其他注意事宜


1、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通知。


2、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


【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的对企业资产的清算审计报告;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注销公告的报样;


【6】清算组成员《备案证明》;


【7】《指定(委托)书》。


四、外资投资公司注销清算


(一)清算的期限


企业清算开始之日为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者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至向企业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之日止,不得超过18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天内,向企业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二)清算委员会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5天内,企业董事会应组织成立至少由3人组成的清算委员会,其成员一般在董事中选任,并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清算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1. 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2. 公告未知债权人并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企业未了结的义务;


4. 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5. 清缴所欠税款;


6. 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7. 清理债权、债务;


8.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9.代表企业应诉和起诉。


(三)清算通知与公告


企业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企业审批机关、企业


主管部门、海关、外汇管理机关、工商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和企业开户银行等有关单位,企业有国有资产的,还须通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此外;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天内,至少两次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第一次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天内刊登。


(四)清算财产分配


企业及中外投资者须依法分配清算财产而不得作任意处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清算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管理、变卖和分配清算财产所需的费用以及公告、诉讼、仲裁及其他所需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2.国家税款。


3.其他债务。


(五)清算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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