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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姐姐小孩专项扣除标准(赡养孩子的专项扣除金额是多少)

监狱公职律师


《民法典》第1075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安然可以将弟弟送养,但民法典对于收养人的条件也有着详细规定。《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如果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还需要相差40周岁以上。


在影片的最后,收养家庭要求姐姐签署“今后再也不见弟弟的协议”,姐姐在面对亲情割舍时无法狠心的签字,选择放弃,带着弟弟离开。从法律的角度看,即使安然将弟弟送养成立,“再也不见”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所谓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安然、安子恒姐弟之间,即使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法律上不存在亲属关系,但从道德伦理的角度看,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并不是可以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失的,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强制限制姐姐和弟弟之间的见面沟通,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原则。所以“再也不见协议”,割裂了人之常情的亲情表达。虽然该协议在法律上不违反相关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从一个善良人的视角出发,该协议违背了善良风俗这一基本原则,因此该约定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编辑:何宇维


校核:焦 姣


审核:胡国权、吕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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