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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是营业外收入(增值税加计抵减从取得收入开始吗)

这笔让财务人员一直纠结的会计分录终于明确了!







案例:2019年4月份我一般纳税人咨询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4月份销项税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算:


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


应纳增值税额=?


实际缴纳增值税=?


加计抵减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复:


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1万元


应纳增值税=31-10=21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1-1=20万元


分录:


一、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二、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其他收益 1万元




提醒:





1、财会〔2017〕30号发布了新修订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其中《利润表》新增了2个会计科目:资产处置损益和其他收益。

2、利润表中新增“其他收益”行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等。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其他收益”属于新设置的损益类科目,其实就是将原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内容划分出来了一部分。


4、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参考: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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