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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公司银行开户协议范本(银行开户协议书样板)


借款腾挪转移 时间把握刚好


2015年1月6日,绿源公司与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签订《授信协议》,约定绿源公司可向银行申请使用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800万元。两天后,绿源公司与湖北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2000万元。当天,湖北银行大悟支行就经绿源公司委托,将款项转入一家商贸公司,之后该公司将这笔贷款转到绿源公司账户。而这笔和金某堂约定好的贷款并未给中祥公司使用,因为绿源公司终于有了资金将2013年11月份签订的承兑汇票敞口清还。


熊某原并未偃旗息鼓,仅在偿还承兑汇票4天后,2015年1月12日,便以绿源公司支付湖北行正商贸公司钢材款的名义,向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申请4000万元的承兑汇票。熊某原把准备好的2000万元过桥资金作为承兑汇票保证金,在1月13日就获得了大悟支行的出票。之后绿源公司将承兑汇票通过其他公司贴现共计3884万元,转手将过桥资金2000万换完之后,绿源公司将其余1884万元使用。


官司频来 骗贷事发


2016年8月23日,中祥公司发现绿源公司一直没有贷款动静,金某堂向大悟县公安局报案,称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太原要求其为湖北银行大悟支行4000万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作为条件,熊太原承诺取得贷款后将贷款的一半即2000万元优先提供给中祥公司有偿使用。但是熊某原一直没有履行协议2016年10月18日,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对绿源公司骗取贷款案立案侦查,至此此案事发。


绿源公司在湖北银行大悟支行的2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贷款分别到期后,绿源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2017年6月14日,湖北银行大悟支行将绿源公司和中祥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判定湖北银行大悟支行对中祥公司用于抵押的房产在480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等判项。中祥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却被驳回维持原判。


2018年5月7日,熊某原被大悟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经审理查明,熊某原提供的7份工程合同均系伪造,法院认为,绿源公司和熊某原以欺骗手段骗取湖北银行大悟支行4000万元,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2019年3月1日,绿源公司和熊某原骗取贷款一案在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判处绿源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判处熊某原尤其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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