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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票据贴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均未规定票据贴现之问题。但相关的部门规章,行业办法从多个角度规定贴现的内容。1985年4月1日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收款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信贷政策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可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到汇票到期日的利息后予以贴现。1996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称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1997年5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了商业汇票的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与欸的那个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综合以上规定,总的来说票据贴现行为是一种融资行为,且票据贴现行为是金融机构特许经营的业务,贴入人须是金融机构。


民间票据贴现的效力及特殊情形


《九民会议纪要》出台之前


但是民间投资、融资需求庞大,且上述禁止性规定均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政策性规章制度,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特别是在《九民会议纪要》出台之前,法院对民间票据贴现行为的性质存在支持和否定两种观点,甚至更多的判例认为其并不违反国家强制行规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总之,在民间我国存在大量的票据贴现行为。


例如,在银川利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石嘴山瑞恒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中(案号:(2014)民二终字第17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间票据的贴现、转让行为,其实质为民间借贷、融通资金活动。在转让方式上,权利人无需以“连续背书”证明其享有票据权利。本案中,受让方足额支付了贴现款后取得了汇票,且没有证据证明在其取得汇票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应当支持受让方取得了涉案汇票并享有票据权利。


《九民会议纪要》出台之后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此后法院在审理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时,基本上有了统一的标准,即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贴现行为无效后,持票人不再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在能退还贴出方票据后,要求对方返还购买票据的款项。


例如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因与东营区鑫辉电缆销售中心、武汉市创科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鲁05民终2378号),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本案中,鑫辉电缆系通过其经营者任刚账户转账支付212353.85元从汇泽商贸取得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鑫辉电缆、汇泽商贸未举证证实其具有经营票据贴现业务的资质。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鑫辉电缆与汇泽商贸票据转让的行为属于“民间贴现”行为,该行为违反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应认定无效。


特殊情况,票据贴现后再进行背书的,最后持票人可获得票据上的权利。


《九民会议纪要》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理,在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贴现”,该“贴现”人给付贴现款后直接将票据交付其后手,其后手支付对价并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后,又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将票据进行背书转让的情形下,应当认定最后持票人为合法持票人。至于这样规定,大概是为了将第一款处理方式和票据无因性进行平衡,来保证票据的流通、支付功能。至于效果,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


以“贴现”为业的,涉嫌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均比较模糊,有口袋罪性质。但是和民间票据贴现行为比较接近的规定属于第三项“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之情形,但票据贴现行为不是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这一点非常明显。但是,全国范围看,将民间票据贴现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案例也不在少数,具有很大的刑事风险的。


《九民会议纪要》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虽然《九民会议纪要》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但对法院审理相应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因此,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该定性结果,从事于票据贴现业务的不得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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