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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甲方有要求开户银行吗(投标用的银行资信证明应该开给甲方吗)

(上接C61版)


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二、如有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5)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控股股东三峡集团就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承诺均系本公司自愿作出,且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二、如有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将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5)不转让本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3、发行人股东三峡资本、都城伟业、水电建咨询、珠海融朗、浙能资本、金石新能源、川投能源、招银成长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股东三峡资本、都城伟业、水电建咨询、珠海融朗、浙能资本、金石新能源、川投能源、招银成长就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约束措施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单位将严格履行本单位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本单位承诺均系本单位自愿作出,且本单位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二、如本单位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本单位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将本单位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单位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4、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承诺内容系本人自愿作出,且本人有能力履行该等承诺。


二、如本人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投资者道歉;(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3)本人违反本人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因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不主动要求离职;(5)不转让本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6)本人同意公司调减向本人发放工资、奖金和津贴(如有)等,并将此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的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股东和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投资者的权益。”


(九)关于股东信息的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发行人就股东信息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股东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都城伟业集团有限公司、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浙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珠海融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石新能源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石新能源”)、湖北长江招银成长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金石新能源是本公司履行了资产评估及备案、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等程序后增资引入的股东,持有本公司5.00亿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50%。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金石新能源的部分权益。


除上述股权关系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3、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业务指南》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438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文件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37号”文批准。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股票简称:三峡能源


(四)股票代码:60090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8,571,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8,571,00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6,949,457,019股,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中,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30%的股份无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70%的股份锁定期为6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一)上市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China Three Gorges Renewables (Group) Co.,Ltd.


(三)注册资本:2,000,000万元人民币(本次发行前)


(四)法定代表人:王武斌


(五)成立日期:1985年9月5日(2019年6月26日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六)住所: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23室


(七)经营范围:风能、太阳能的开发、投资;清洁能源、水利、水电、电力、供水、清淤、滩涂围垦、环境工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的投资;投资咨询;资产托管、投资顾问;机械成套设备及配件的制造、销售;承包境内水利电力工程和国际招标工程;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八)主营业务:风能、太阳能的开发、投资和运营


(九)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的风力发电(D4415)以及太阳能发电(D4416)


(十)邮政编码:101149


(十一)电话号码:010-5868 9199


(十二)传真号码:010-5868 9734


(十三)互联网网址:www.ctgne.com


(十四)电子信箱:ctgr_ir@ctg.com.cn


(十五)董事会秘书:刘继瀛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


(一)董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二)监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如下:


(三)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的债券。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三峡集团。三峡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40亿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00%,三峡集团控股的三峡资本持有公司9.98亿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9%;因此,三峡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74.99%的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三峡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四、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200.00亿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85.71亿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30.00%。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A股股东户数为3,393,829户,其中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85.71亿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2.6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最终股票数量为2,316,486,000股(其中主承销商包销1,648,473股),其中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694,943,019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1,621,542,981股,网上发行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6,254,514,000股(其中主承销商包销18,267,686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2,271,31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249,962.91万元。信永中和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6月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XYZH/2021BJAA30828)。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为21,352.09万元。根据《验资报告》(XYZH/2021BJAA30828),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注:以上金额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02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249,962.91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2.2270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按公司截至2020年9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0918元(按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信永中和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本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0年9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和2017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1-9月、2019年度、2018年度和2017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0BJAA30018)。以上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已经信永中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XYZH/2021BJAA30766)。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


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单独披露。


公司2020年1-3月财务数据经审计,2021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0年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020年末,公司资产总额为14,257,635.57万元,同比增长42.51%,主要由于非流动资产增长较多所致;公司非流动资产为12,153,277.46万元,同比增长46.05%,主要由于公司快速发展,新建项目较多,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伏项目建设等使得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非流动资产增幅较大所致。


2020年末,公司流动负债为3,024,411.41万元,同比增长37.06%,主要由于公司逐年加大投资开发风电光伏项目的力度,新签订的采购合同金额增加而使得应付账款增加所致;公司非流动负债为6,589,677.36万元,同比增长81.59%,主要由于公司持续投资开发风电、光伏项目,持续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除公司支付的项目资本金外,其余资金来源主要为长期借款,长期借款金额随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扩大逐年增加所致。


2020年度,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48,169.35万元,同比增长32.7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为0.1741元/股,同比增长32.74%。前述利润指标增长主要由于公司持续扩大业务规模,装机容量持续增长,使得公司收入规模增加,盈利能力提升所致。


2020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897,626.47万元,同比增长46.63%;公司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0.45元,同比增长46.63%,主要由于公司新投产运营的风电、光伏机组较多,售电收入增幅较大,同时2020年回收以前年度应收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款项较多所致。


除上述情况外,2020年度其他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不存在变动幅度在30%以上的情况。


二、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且未经年化处理。


2021年1-3月,公司营业总收入为381,241.77万元,同比增长43.08%,主要由于公司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电量增长所致。


2021年1-3月,公司营业利润为179,520.89万元,同比增长48.66%;公司利润总额为179,477.29万元,同比增长53.22%;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149,490.55万元,同比增长51.41%;公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486,845,511.90万元,同比增长57.11%。前述利润指标增长主要由于公司持续扩大业务规模,装机容量持续增长,使得公司收入规模增加,盈利能力提升所致。


2021年1-3月,公司基本每股收益为0.0747元/股,同比增长51.41%;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为0.0743元/股,同比增长57.11%,主要由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势头良好,净利润同比显著增长所致。


2021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91,581.05万元,同比增长93.22%;公司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0.10元,同比增长93.22%,主要由于公司新投产运营的风电、光伏机组较多,售电收入增幅较大,同时2021年回收以前年度应收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款项较多所致。


除上述情况外,2021年第一季度其他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不存在变动幅度在30%以上的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情况稳定,主要经营模式、经营规模、产品/服务价格、设备采购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该等协议对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巍巍、王楠楠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第15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2020年4月15日,2020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章程修正案》,同意将公司住所由“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12号”变更为“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23室”,邮政编码由“100053”变更为“101149”;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由2020年2月28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草案)》中的公司住所为变更前的地址,邮政编码为变更前的邮政编码;上市后《公司章程》中的公司住所将更新为“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23室”,邮政编码将更新为“101149”。


(八)2021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增补王武斌、李毅军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2021年5月17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召开,选举王武斌为公司董事长,赵国庆不再担任代理董事长。根据《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王武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庆不再担任代理法定代表人。2021年5月2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变更事宜在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除上述情况外,本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其他情形。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及2次董事会,主要审议了增补董事、选举董事长、定期报告等方面的议案。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21层


联系电话:010-60833977


传真号码:010-60833083


保荐代表人:杨巍巍、王楠楠


项目协办人:王洋


项目经办人:赵欣欣、孟宪瑜、薛娟、李婉璐、路宏伟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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