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2021-037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因家庭资产规划需要,公司控股股东蛟龙集团于2021年6月1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向迎水金牛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金牛19号”)和迎水金牛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金牛20号”)转让19,797,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转让公司股份39,59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并与金牛19号和金牛20号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增加金牛19号和金牛20号为一致行动人。该等私募基金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子喻世伦、实际控制人之一喻会蛟共同100%持有。
一、 本次增加一致行动人及内部转让股份的基本情况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圆通速递”)于2021年6月17日获悉,因家庭资产规划需要,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圆通蛟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蛟龙集团”)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向金牛19号和金牛20号转让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9,797,000股,合计转让公司股份39,594,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5%,并与金牛19号和金牛20号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增加金牛19号和金牛20号为一致行动人。该等私募基金产品均由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子喻世伦、实际控制人之一喻会蛟共同100%持有。
本次一致行动人间内部转让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蛟龙集团增加金牛19号和金牛20号为一致行动人。同时,本次内部转让股份完成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二、 《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圆通蛟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金牛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金牛2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甲乙双方决定形成一致行动关系,且该一致行动关系附属于甲方此前与其他主体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一致行动的原则
1、乙方承诺在圆通速递的各事项上,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保持一致,并以甲方的意思表示为准采取一致行动,做出与甲方相同的意思表示。
2、乙方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并同意在圆通速递股东大会的议案、相关决策机制上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涉及圆通速递股东大会议案,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乙方应以甲方的意见为一致意见。
(三)一致行动的具体约定
1、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若乙方行使对圆通速递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管理权、决策权等,均以甲方的意见作为最终意见,并放弃作出与甲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权利。
2、在保持一致行动期间,乙方同意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甲方行使对圆通速递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管理权、决策权等,乙方无需再向甲方出具书面委托书。为免异议,因乙方持有的股份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归属于甲方,故本协议中的乙方权利义务均由甲方实际履行,乙方仅是根据甲方的指令进行最终表决。
3、乙方所持圆通速递股份的任何变动,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益,须事先获得甲方书面许可方能进行。
4、甲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统一进行甲、乙方的信息披露。
(四)一致行动人的承诺与保证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第三方签署与本协议内容相同、相似、相矛盾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谋求圆通速递的控制权。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者撤销本协议书项下所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本协议书所述各项与一致行动关系相关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另行作出书面协议予以修改或取得对方的豁免或放弃的除外。
3、乙方作为圆通速递的股东行使所有股东权利时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圆通速递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得影响圆通速递的规范运行。
4、乙方应对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涉及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一切秘密予以保密,保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圆通速递的商业信息、经营信息等以及甲方和乙方对相关事项的意见等。
5、甲乙双方或甲方的其他一致行动人对圆通速递持股比例的变化,不影响本协议的约定。
(五)一致行动的有效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人赎回乙方全部份额且乙方不再持有任何圆通速递股份之日起,双方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六)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双方在协议期限内应完全履行本协议义务,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提前书面终止本协议。
三、 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仅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成员股份的内部转让,其持股总数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蛟龙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喻会蛟、张小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其相关股份锁定的承诺。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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