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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公司的资金可以退回吗(公司不做了注册资金可以退回来吗)

导读:为了共同的事业,朋友、同事、亲人之间合伙开公司的情形很常见,在本律师处理的此类纠纷中,遇到常见的问题是:第一,投资人约定设立新公司退回经营项目,而一方投资人名下有其他公司经营与拟设立公司同类业务,而后新公做了司未成功设立,对其他投资人支付的投资款究竟是为拟设立的公司使用,还是为投资人自身的公司使用,往往很难做区分,导致退还投资款产生纠纷;第二,一方投资人独自经营某个项目,该项目尚在前期准备阶段,例如:软件的制作,此时,其他注册资金投资人参与到该项目,并支付了投资款,约定项目准备工作完成后全部转移至新设立公司名下进行运营,而新公司未设立,后双方因退还投资款产生纠纷。


本案例中,一方投资人拥有管理经验和办学资质,而另一方投资人拥有资金优势,因此双方一拍即合,约定设立新公司经营教育培训,双方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新公司成立后一方投资人委托具有管理经验的投资人经营公司,处理公司事务,但是对于新公司成立前的交易未做特别约定,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设立前的交易仍应由全部投资人协商决定,如未取得其他投资人同意,非筹备公司的必要费用,最终退还了投资人约60%的投资款。特此推荐。




一、裁判观点:


1、在投资人间无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公司成立前所涉交易仍应由吗全部投资人协商决定,如公司成立前部分付款事宜并未征得其他投资人的同意,亦非筹备公司的必要费用,不应由其他投资人承担。


2、投资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于投资人已支付的投资款,应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予以酌定退还数额。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5月22日,原告庄春花与被告姚辉签订《公司股权投资比例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合股于201注册资金8年5月成立一家公司,并对于公司地址、股权比例、合伙期回来限等进行了约定。同日,原告按约向被告交注册公司付200,000元。被告声称要开办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但时至今日仍未成立公司。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出资款,但被告仅退还原告出资款20,000元。经多次催讨欠款未果,故原告提起前述诉讼请求。


原告庄春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公司股权投资比例协议书》;2.被告返还原告价款180,000元。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公司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不做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公司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的对债务人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资金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做了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注册公司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回来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做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资金任的退回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裁判结果


一审:一、解除原告庄春花与吗被告姚辉于2018年5月22日签订的《公司股权投资比例协议书》;二、被告姚辉于本判决生可以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庄春花价款105,000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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