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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扣成本(非居民企业成本费用不允许税前列支)

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调整市内三区集中供热非居民用热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确保政策落细落实,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集中供热价格管理权限


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我市集中供热价格管理权限按照供热管网建设发展和行政区划进行划分,市南区、市北区和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供热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其他区(市)由当地区(市)政府制定。


集中供热分类


集中供热按用途分为居民采暖用热和非居民用热。居民采暖用热是指规划性质为住宅的房屋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采暖的用热。非居民用热是指居民采暖用热以外的其他用热,包括非居民采暖用热、非采暖用热。


三、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仍保持不变


按照省、市政府会议精神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2022年供热季供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78号)要求,2021-2022年度采暖季市内三区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仍保持不变,为30.4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执行分户计量价格的,分为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其中,基本热价为9.12元/平方米使用面积,计量热价为42.29元/吉焦,分户计量收费数额最高不超过按使用面积收费数额。


四、此次调整非居民用热价格的主要原因


现行市内三区非居民用热价格是2009年确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对市内三区实行燃煤集中供热的11家供热企业进行成本监审。从成本监审结论看,自2010年以来,非居民用热成本与价格持续倒挂,特别是近年来国家环保标准的提高,市区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使得供热成本大幅增加,加剧了供热企业亏损程度。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为确保今年迎峰度冬,保障煤电企业及城市供热有序运行,按照省、市政府会议精神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2022年供热季供热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78号)关于“2021-2022年供热季,各地居民供热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非居民用热价格由各地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到位,并可执行政府指导价等更为灵活的定价形式”的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内三区非居民用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五、此次调整非居民用热价格是否与目前市场上的煤炭价格挂钩


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影响,包括煤炭在内的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此次调整市内三区集中供热非居民用热价格,主要依据我委对以往供热年度城市燃煤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在考虑市内三区供热企业运营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作出的。尚未考虑今年以来市场上的煤炭价格大幅上涨预计增加的供热成本。


六、此次调整非居民用热价格的主要内容


市内三区非居民采暖用热,采用热量计费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由69.72元/吉焦调整为85.57元/吉焦(含税,下同),供热企业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采用面积计费的,最高销售价格由33.0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33.8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市内三区按热量计费的非采暖用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由69.72元/吉焦调整为85.57元/吉焦,供热企业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


七、此次调整非居民用热价格的执行时间


此次市内三区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调整自今年11月16日起执行,市内三区非采暖用热价格调整自今年11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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