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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疑难公司注册(河南郑州公司注册)

办案手记之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黄海平律师


申请人杜某诉河南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已由河南疑难省某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由于某公司没有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河南劳务费义务,申请人杜某依法申请对某公司强制执行。



图1


随着办案过程的深入,我们律师思考该公司为何要将注册资本实缴,经询问当事人原来该公司主要与带“中字头”的国企合作,从事建筑劳务分包,合作方对投标公司有注疑难册资本的要求。当查询到某公司的投资人为两个自然人时(据申请人杜某称二人是夫妻关系),大额的投资款涉及资金近千万,我们就产生了疑惑,初步怀疑二人的资金实力,也坚信对方利用的是过桥资金,向外拆借。既然有拆借,有进那么肯定会有出。随着律师的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在验资完毕后的当天就将980万元分批转出,其中转至刘某个人176万元。


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使用吗?当然可以使用,注册资本是公司的钱,一般应用在以下几个方面:日常经营运作、发放员工工资、进货、购买办公用品等。但是,注册资本不可以随意支给个人使用,如果需要给个人打钱,必须要有相应的发票报销,或者走工资、劳务费用、奖金等形式,但是银行流水没有任何备注,并且我们还发现,在之前,某公司就做好了抽逃出资的准备,正式转账176万元之前还尝试性的向刘某转了1元钱,以测试刘某账户是否能正常公司注册收款。其次是转给了郑州某服装河南有限公司804万元,该服装公司主要从事服装批发,到底某公司与其开展的什么业务,需要支出804万元,这是疑点一。疑点二,该服装公司2009年成立,某公司转账804万元后不久就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以上种种迹象表明,并且根据律师办理公司业务的直觉,某公司抽逃出资的可能性极大。


根据法院开具的律师调查令查实后,代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公司注册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在与申请人杜某充分沟通后,决定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后经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确认,某公司股东侯某、史某虚构与郑州某服装有限公司和刘某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二人的出资款转出,应将二人的行为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八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办理本案中郑州,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申请人申请人杜某的债权,并且某公司的股东侯某、史某存在利用虚构债权郑州债务抽逃出资980万。因此,某公司的股东侯某、史某应在其抽逃出资980万的范围内对申请人申请人杜某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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