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地理标志属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吗(地理标志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已经明确:地理标志不是是商标,商标也不是地理标志。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标志;

属于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重要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地理标志不是商标,商标不是作品,作品不是发明,发明不是商业秘密,上述四段话是相同的道理。


然而,商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著作权利权法》,发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业秘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地理标地理志没有专门法却好像有专门法。




地理标志和商标产生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交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明确了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四种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可以起诉他地理客体人侵权。


地理标志也包括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2003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王众孚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一种局令(第6号)》,发布《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已经施行超过18年。


从发布的文件名中看不出与地理标志有什么关联,但是在条文中却出现了“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和“以地属于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重要的商标注册的”,意思是将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权利标揉合到一起?


2017年11月修订的《申请证明商标或注册商标指南》明确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一个指南客体就能将一项东西归入法律规定?


上述的《办法》和《指南》,竟然是依据《商标法》第一种三条和第十六条以是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明知识产权确规定了“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但也规定吗了“(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吗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类型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将商标和地理标志两个并列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揉合,个人觉得是能揉出一团东东,结果真是揉类型出了“潼关肉夹馍”和“逍遥镇胡辣汤”这样的社会知识产权事件,经过几天的热门后,谁受伤了呢?


作为注册商标人的协会、被诉侵权的经营者、地理标志、商标、国知局、法院还是群众,现在看来是全伤,有人认为是自己无辜的,但谁又是无辜的呢?




那么,地理标志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客体,其权利人又能享有什么民事权利呢?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