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退休返聘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该如何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上班途中因身体不适摔倒 法院判单位担责20%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按20%的比例补偿,即被告南昌市西湖区某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某支付补偿款166602.81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自2003年起在被告西湖区某城管所工作,2013年10月退休。之后,被告返聘原告从事环卫工作。


2019年10月8日中午12时,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当日13时52分,原告因身体不适在路边洗衣店门口摔倒,洗衣店老板将原告扶至路边休息,并通知被告工作人员到场。被告工作人员到场后,随即通知原告儿子,原告儿子到场后,将原告送至南昌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0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脑梗死,2、高血压3级,3、高血压性肾病,4、颈动脉硬化,5、锁骨下动脉粥样硬化,6、颈总动脉斑块,7、颈内动脉斑块,8、椎动脉狭窄,9、基底动脉狭窄,10、大脑前动脉狭窄,11、大脑中动脉狭窄,12、大脑后动脉狭窄,13、中度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共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54417.03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42802.88元,原告个人支付11614.15元。2019年10月23日至24日在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推拿科住院,原告个人支付医疗费1226.56元。


之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3日,在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针灸一科住院30天,花费医疗费27617.74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23179.15元,原告个人支付4438.59元。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21日在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20555.21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7018.75元,原告个人支付3536.46元。2020年3月11日至2020年4月10日,在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30天,花费医疗费36734.47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30589.51元,原告个人支付6144.96元。另原告花费门诊治疗费1599.64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063.31元,原告个人支付536.33元。


另查明,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赵某右侧肢体偏瘫的伤残等级为四级;后续治疗费肆仟元;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原告花费鉴定费3200元。


法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某城管所系雇佣关系,原、被告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原告病情发生时是否在工作期间;二是被告对原告的损伤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经查,原告工作时间为当天12时开始接班,此时,其已到达工作场所,原告身体不适时间为13时52分左右,显然系工作期间。被告辩称原告上班后向被告单位相关人员请假后回家途中病情发作,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证实事发期间相关人员进行了通话,并无具体通话内容,无法证实原告曾向被告工作人员请假。故被告该辩解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法院确认原告系在工作期间发生疾病。


对于原告的损害,被告虽无过错,但鉴于原告系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受伤,对于原告的损失,应根据公平原则,由被告予以适当补偿,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按20%的比例补偿。对于原告的损失,法院确认如下:原告个人支付医疗费为27497.05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护理费431017元(13年x41444元/年x80%),残疾赔偿金358150元(14年x36546元/年x70%),住院伙食补助费9500元(95天x100元/天),营养费1900元(95天x20元/天),交通费950元(95天x10元/天),共计833014.05元,20%计166602.81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