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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提取标准)


《通知》明确,死亡职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超过1000元(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可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临柜承诺办理提取业务,未结利息可不计入该限额。期间,提取人无须提供具有继费用承关系安全生产的公证文书,但应提交材料包括:死亡证明等能够证明职工死亡事实的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能够证的专项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可联网核查的除外),提取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


退休职工(已达一般法定退休年龄)账户余额不超过1000元(含)且停缴住房公积金满半年及以上,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将定期对此类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清理销提取户,涉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转至职工本人的社保卡账户。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通知》出台前,死亡职工继承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专项户余额,须提交由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的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安全生产账户费用余额;退休职工提取则需本人提交退休证明材料办理销户提取业务。上述规定对于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保护继承人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住房公积金余额较小的情况下,对于死亡提取仍海南省要求继承人办理公证,将使继承人承担不合理的时间成本和公证费用支出,特别是对于经济困难群众而言,加重了其负担;对于退休职工不懂操作手机APP的,增经费加其临柜办理成本。


因此,海南省住房提取公积金管理局在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经费国人民银行标准、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要求下,结合海南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该《通知》,此举旨在进一步深化"放管标准服"改革,优化办事流程,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最大力度利民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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