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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是指什么(公司有限责任的含义是指)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自媒体、微媒体不断涌现,信息技术的变革也推动着个体经营者的创业飞有限责任速发展,很多经营者在创立初期选择公司类型的时候,都选择了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因为只有一个股东,所以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会什么有较大的自主权,所以对创业初期的创业者来说,对公司管理也更为灵活。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缺乏股东之间的权利监督和制衡,也容易出现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情形,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常见情形:


1、公司与股东混用银行账户。例如,使用股东账户收取公司往来款项;


2、公司与股东财务收支核算未分开。例如,将股东个人生活消费支出列支公司财务费用、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等;


3、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


4、股东用公司的公司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5、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6、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也许会有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产生如何“破局”的疑问,其实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再引入其他合作伙伴,将公司股东增加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这是最有效,也是最直接的规避风险什么的方式。


但是,也许某些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再找不到其他合作伙伴,或者并不想再引入其他合作伙伴,而仅保持一人有限公司的性质不变,那在不改变公司性质的情况下,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何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并非“无路可循”,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需免责,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一、有规范的财务报表及账册


一人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公司的特殊形式,亦应根据《会计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是指,保留相关财务的原始凭证及账册。若没有规范的财务账册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股东和公司能举证证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应认定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分离。


(2020)最高法民终479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股东和含义公司能举证证明,其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上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别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应认定公司和股东财产的分离。本案中,股东和公司承担了公司财产公司和股东财产独立的初步证明责任,而弈X科技公司和南通东X公司并未提出X电风能公司和湘X电机公责任司构成财产混同的任何证据,亦未指出审计报告中存在哪些可能构成财产混同的问题。一审判决认为X电风能公司和湘X电机公司不构成财产混同,对湘X电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坚持年度审计


由于一人有限公司不存在股东会,公司所有的重大事项均由股东决定,没有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正因为如此,《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对一人有限公司作了特别规定,其中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理应根据该《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坚持聘请有资质的会的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以便逐年留下公司财务独立的相关证据。然而,在现行的年报公示制度下,已很少有一人有限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其背后的法律风险应引起股东的足够重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并未规定年度审计报告是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唯一证据,因此,作为投资人,一旦发生诉责任讼,应立即申请司法审计,以便证明公司财务独立。如:


应高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10期(总第240期)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惠美提供了上诉人嘉美德公司的相关审计报告,可以反映嘉美德公司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相关财务报表亦符合是指会计准则及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且未见有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迹象,可以基本反映嘉美德公司财产与陈惠美个人财产相分离的事实。


三、分红应依法扣缴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含义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分红时,单位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人有限公司亦不例外。因此,若需证明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独立,但公司又存在分红的情形下,作为股东除了应提供满足形式要件的股东分红决定外,还应满足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质要件,否则,可能被视为个人财产不能独立于公司财产。


因此,在《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格否认之诉中,股东往往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极少有公司能够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作为股东若要规避经营中风险,应当依法经营,并建立符合规则的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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