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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库网近似查询商标(中国商标免费查询网)




(图片来源:新浪微博)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底捞公司”)曾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长沙市雨花区河底捞餐馆(下称“河底捞餐馆”)诉至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海底捞公司请求河底捞餐馆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最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海底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海底捞公司与河底捞餐馆基本情况


(一)长沙市雨花区河底捞餐馆


(图片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


河底捞餐馆经营的河底捞餐馆于2018年9月20日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冷热饮品制售、外卖送餐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保健食品销售。经营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号**楼西头二楼西头。经过查询国家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河底捞餐馆未申请注册“河底捞”商标。但在国家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河底捞”商标,已经有3家公司申请该商标,其中2家在第43类申请注册被驳回,1家在第6类申请注册成功。



(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


(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


(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


(图片来源:中国商标网)


(图片来源:标库网)


(图片来源:标库网)


(二)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海底捞公司成立于2001年4近似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等。截止2020年8月13日,海底捞公司共申请注册701个商标,其中690个有效商标。


(图片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


(图片来源:标库网)


二、涉案“海底捞”与“河底捞”对比分析


(图片来源:标库网)


(图片来源:网络)


海底捞公司依法取得“海底捞”第983760号注册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服务项目为第42类免费,即餐馆、临时餐室、自助餐馆、快餐馆。有效期自2017年4月14日至2027年4月13日,现在有效期内。


法院认为,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就文字商标而言是否近似,一般需要结合音、形、意等方面综合认定。


(1)“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有“底捞”二字,但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两者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原告海底捞公司其注册商标“海底捞”为方正华隶字体,而再看“河底捞”标识则是艺术字构成,并且“河”字三点水部分则是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而“底”字其下面的点则是用艺术形态的鱼的图像构成。


(2)“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在读音方面,“河”字与“海”字,虽然拼音都是H开头,但是无论是按照普通话读法,还是按照湖南本地方言读法,两者读音均无任何相似性。


(3)河底捞餐馆店铺牌匾与海底捞火锅店铺牌匾在构图、颜色等方面没有相似性。且其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均无相似性。


(4)海底捞公司旗下所有店铺经营的菜谱全部是川菜系列的火锅,而河底捞餐馆经营的菜谱是典型的湘菜系列,虽然河底捞餐馆菜谱有火锅菜品,但其火锅也与原告海底捞公司经营的火锅存在一定的差别,大多数为河鲜火锅,通过其菜单和店铺门口海报宣传可以看出,其在门口招牌以及菜单海报上都是针对其湘菜系列进行宣传。


因此,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近似营的菜品等方面,均不会使一般免费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查询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故被告河网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


三、结语


2020年0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国知发保字〔2020〕23号,商标侵权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的使用


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条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查询网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通常情况下是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要件。


(2)同一种商品服务、类似商品服务


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九条规定:“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同一种服务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服务,或者二者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条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务。”


(3)商标近似


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五条规定:“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指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文字商标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者图形商标的构图、着色、外形近似,或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近似,或者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形近似,或者颜色组合商标的颜色或者组合近似,或者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者整体音乐形象近似等。”


(4)容易导致混淆


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九条规定:“在商标侵权判断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还应当对是否容易导致混淆进行判断。”又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标库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包括以下情形:(一)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二)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六条规定:“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参照现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关于商标近似的规定进行判断。”《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关于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规定,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标库,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中国近似商标。


(图片来源: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但商标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图片来源: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综上所述,涉案的“海底捞”与“河底捞”,从商品服务来说,都是涉及餐饮,“海底捞”是做川味火锅,“河底捞”主要经营的是湘菜系列的河鲜,两者有明显的不同。河底捞餐馆正门上方宣传招牌为“河底捞家常菜”正门右侧宣传招牌为“河底捞,吃洞庭河鲜就到河中国底捞” 整栋河底捞餐馆招牌都被一些“农夫河里捕捞漫画图像”所包围,而且正门前的菜单海报为“土匪牛肉”“香辣馋嘴蛙”“等湘菜系列家常查询菜,门口走廊处的广告为“吃湘味洞庭河鲜,就到河底捞”的字样。


(图片来源网:网络)


另外,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的商标与河底捞餐馆的“河底捞”,两者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形的也有明显区别。河底捞餐馆招牌为“河底查询网捞好味道”六个字。其中“河底捞”整体采用艺术字形式,其中“河”字的三点水则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底”字下面的点则是由一个鱼形图像所代替。并且整商标个招牌上方都有一个活蹦乱跳的鱼的图像。河商标底捞餐馆店内的餐具、宣传标语、代金券、宣传单、名片均标注“河底捞好味道”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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