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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没给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近日,无锡一企业组织的员工规定旅游,未对员工旅游支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被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处应扣员工未扣税款50%罚款计27286.29元。




经查,该单位2017年、2企业018年组织员工旅游,2017年参加旅游的规定员工为被罚17人,旅游费用支出191912.00元,人均旅游费用11288.94元;20没18年参加旅游的员工为16人、未参加旅游的员工为14人,参加旅游的员工旅游费用支出1代扣代缴13070.00元,人均旅游费用7没066.88元,未参加旅游的员工人均补助2000.00元。该单位未对员工旅游支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给,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代扣代缴对扣缴被罚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的号)第个人所得税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员工江苏企业省税给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鉴于该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积极协助税务机关追回税款,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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