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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公司跟银行合作找资金(与银行合作怎么表述)


短短3个月净值竟然归零了,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



不过,天眼查资料显示,2020年以来,兴盾资产因民间借贷等纠纷多次被告上法庭。


而兴盾资产及其法人代表吴凤娥已被法院跟颁布限制消费令,同时也是跟失信被执行人。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2020年1月起,兴盾资产及胡某泰已经卷入多起诉讼,不少发生在与山东泰安资金地区的自然人和公司,导致其名下资产基本被冻结。


“站台”股东甩锅称不知情


不过,对于媒体的报道,丁鹏却回应称,产品与其无关系,他也不知情。他表示,自己参股兴盾股份,从事的是培训方面合作,未参与公司实际运营和产品管理。


此外,根据券商中国的采访,托管方对于管理人可能出现的发送虚假净值给投资者情况,托管方表示,托管机构没有责任,因为兴盾期权套利1号基金合同约定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


此外,托管人表示,针对产品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止损线的情形,公司通过邮件方式多次向基金管理人发送风险提示函并要求管理人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有券商托管向记者分析,该投资人应为私募直销客户,并非券商代销客户,因而中泰证券并无太多人力物力专注在该产品上。


律师解读:托管人的职责在怎么哪里?


投资人应如何维权?


广东正大联合律师律师事务所许瀚律师表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是保管资产和监督投资两大职责。本次事怎么件的焦点应该是:


  1. 私募基金托管人到底有无直接向基银行金投资者披露净值的义务?


  2. 若涉案基金合同本身存续预警和强制平仓线,为何最终净值为0?托管方是否有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问题。


首先,根据我们以往审核的托管合同和外包服务协议,一般情况下都约定托管外包是对管理人的估值进行复核,然后,由于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披露;某些券商会提供投资者服务平台,管理人如果有启用的话,则投资者可以登录券商的这个平台,查到经托管人复核的估值信息,这个估值信息通常是准确的。但如果管理人没有开通这个功能,且又串改估值的情况下,投资者得到的估值信息就是合作错误的;另一方面,如果私募基金的投向是场外产品的情况,则托管人所能获知的估公司值信息就是下层的海外机构出具的,若海外机构所给的估值是错误的,也可能导致投资者所获得的并非真实的估值。


其次,私募基金在设置强制平仓线的情况下,过往曾有案例是管理人通过伪造投资者的签章,进而向托管方提交了取消强制平仓线找的《补充协议》。若托管人内控不严格,仅仅是对《补充协议》进行形式审查,而没有和投资者作进一步确认的话,是完全有可能导致该基金被取消了强制平仓线,进而实际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的。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逸聪律师则向记者分析,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合作基金的投资情况、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等。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表述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即信息披露的对象是投资者,投资者依法享有知情权。作为基金托管人的银行或证券公司,需要在基金产品运行过表述程中予以全程监督,约束基金管理人,凭借自身金融专业机构优势,对基金产品的市场价值予以评定,及时通报投私募资者,提高基金产品获得收益的概率或者做到及时止损。


基金托管人主要职责是安公司全保管基金财产和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如果中泰证券明知私募基金产品遭遇多次平仓风险,可能对投资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推定托管人应当向投资找者披露此重大信息,基金托管人负有向投资人披露和告知的义务。


如果托管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未尽到审查基金资产净值,监督投资运作等义务,即未履行基金托管人的重要义务,造成投资者投资款损失的,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朱逸聪律师建议:遭受损失的投资人可向中国证券投资私募基金业协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许瀚律师认为,投资人遇到这种情况应该采取法律措施积极维权。对其他投银行资者的警示提醒,建议要求管理人开通外包服务机构投资者服务平台,以便投资者复核相关信息。


附: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投资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基金与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与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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