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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维权(二):不给员工缴纳社保

什么是社保

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或丧失劳动收入时,能从 社会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保障基本生活。从社会保险的项目内容看,它是以经济保障为前提的。

强制性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等相关服务。个 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维权途径之一:向社保部门举报要求补缴

《劳动法》第100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政部门或者税务 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不能申请仲裁或到法院起诉要求补缴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责令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应属于政权的管辖范围。由此引发

的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不应纳入劳动仲裁和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而应该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强制缴,司法权不宜干预。

维权途径之二: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四)(五)(六)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五)(七)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重点提示:

1.向社保部门投诉与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要补偿金是可以同时用的,因为一方面是要补缴社保,另一方面是索要经济补偿金,二者没有任何冲突,可以同时进实施。

2.劳动者离职以后,仍然可以投诉要求补缴社保。

3.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八条第三项“未依法缴纳会保险费”的理解上,不同地区之间还是存在差异的,北京地区只要给用人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即使是没有足额缴纳,也就是说没有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缴纳,而是少缴了,也会认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哪怕是仅仅是开了社保账户,却没有缴纳费用,都不认定成“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天津的理解不同于北京地区:如果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保,么会被认定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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