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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易地搬迁户税收政策(2022年农村异地搬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3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有关要求,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粤澳双方研究提出,提请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二、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四、按照清单管理办法列入人才清单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及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所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指《总体方案》规划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


六、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月10日




现行所有区域性个税优惠政策

1、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1号


全文有效 2019.3.14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现就大湾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2号


全文有效 2020.6.23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四、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4号


已被修订 2014年3月28日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台湾居民,是指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全文有效 2021.3.15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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