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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使用面积(不动产证上登记的面积是什么面积)

问:对于建筑区划内的重大事项,《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实践中,对于业主表决权,有的地方按照建筑面积计算专有部分面积,专有部分面积之和即为建筑物总面积。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01


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02


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03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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