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资质代办 >

北京市丰台区国税局第三税务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


截至招股说明书上会稿签署日,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局集团”)持有金鹰重工80.00%的股权,为金鹰重工控股股东。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持有武汉局集团100.00%的股权,为金鹰重工实际控制人。


2018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7144.12万元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43亿元、-7144.12万元、2.46亿元和8725.52万元。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非关联方订单金额占比分别为31.10%、24.26%、40.15%及60.81%,三年一期平均的订单金额占比为33.72%;报告期内,非关联方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33.19%、26.34%、12.65%及30.86%,三年一期平均的非关联主营业务收入确认占比为24.06%,非关联方订单金额占比高于主营业务收入确认占比。


主营业务毛利率不及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


金鹰重工解释称,报告期内,公司轨道工程装备产品向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的销售毛利率存在一定波动,主要系各年销售的产品结构不同所致,此外,同类产品下,关联方各年毛利率、非关联方各年毛利率、关联方以及非关联方毛利率之间亦会因为产品配置不同、公司销售定价策略、客户采购类型及数量、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等因素而存在差异,其中2018年、2019年关联方收入毛利率低于非关联方,主要是当期国铁集团集中采购金额增加、议价能力增强,公司部分销售给关联方的产品毛利率较低。2020年1-6月,非关联方毛利率下降,主要原因系本期确认的收入主要集中于重庆、杭州等新签约的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客户,由于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竞争更为激烈,公司出于战略性考虑,为提高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市场份额,以相对较低的报价进行投标获取上述订单。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主营业务各板块中,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的毛利率存在差异。其中,大型养路机械关联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9.16%、24.61%、18.07%和25.86%,收入占比分别为18.62%、26.02%、61.40%和37.53%;非关联销售毛利率分别为8.74%、34.76%、29.81%和17.25%,收入占比分别为3.13%、2.31%、2.11%和6.73%。其轨道车辆关联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2.61%、13.50%、19.25%和22.22%,收入占比分别为21.87%、20.36%、9.84%和17.37%;非关联销售毛利率分别为19.03%、25.79%、17.10%和10.06%,收入占比分别为12.33%、9.23%、4.20%和10.83%。其接触网作业车关联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3.72%、12.52%、21.35%和23.20%,收入占比分别为14.84%、20.30%、10.71%和13.78%;非关联销售毛利率分别为25.40%、28.69%、24.84%和9.34%,收入占比分别为11.54%、7.34%、5.10%和12.00%。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同行业可比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平均值分别为28.10%、25.15%、27.97%和31.10%,各期均高于金鹰重工主营业务毛利率。


金鹰重工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同时各可比公司毛利率也存在较大差异;主要系各公司处于轨道交通装备不同的细分领域,在行业竞争环境、产品类型及业务结构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所致。上述可比公司中,仅铁建装备与公司处于同一细分领域。


报告期各期末,金鹰重工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3.21亿元、2.09亿元、4.50亿元和4.60亿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3.97%、8.04%、15.86%和17.52%。


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6月30日,金鹰重工负债总额分别为24.01亿元、26.52亿元、25.23亿元和22.10亿元。其中,该公司流动负债分别为22.49亿元、24.69亿元、23.48亿元和20.51亿元,占比分别为93.67%、93.11%、93.05%和92.79%;非流动负债分别为1.52亿元、1.83亿元、1.75亿元和1.59亿元,占比分别为6.33%、6.89%、6.95%和7.21%。


报告期各期末,金鹰重工短期借款余额分别为2.83亿元、3.84亿元、3.17亿元和2.56亿元。


2020年上半年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营收比例为67.21%


报告期各期末,金鹰重工2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7.54亿元、8.64亿元、7.82亿元及6.49亿元,占应收账款的比例分别为93.83%、93.97%、90.01%及81.68%,其中1年以内应收账款占比分别为76.07%、76.42%、70.34%和76.31%。该公司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分别为4.00%、2.34%、2.70%及6.92%。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58次/年、2.55次/年、2.95次/年和1.36次/年,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值分别为1.40次/年、1.88次/年、2.02次/年和0.69次/年。


金鹰重工称,报告期内,公司持有的应收票据主要用于支付货款及持有至到期承兑。2019年开始,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将“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的应收票据,重分类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2019年末、2020年6月末,金鹰重工已背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款项融资金额分别为5496.83万元和2268.83万元。


根据招股书,报告期各期末,金鹰重工应收票据期后背书金额分别为2385.00万元、5428.17万元、5496.83万元和3140.62万元。截至2020年8月30日,2020年6月30日尚未背书应收票据均已背书转让。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终止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金额占期末已背书或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的比例分别为86.48%、51.98%、56.31%、54.84%。


报告期各期存货周转率不及同行业均值


金鹰重工解释称,公司采取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在与客户确定具体销售意向和签订销售合同后,公司会根据交货日期安排原材料采购和生产计划,生产完成后将产品交付给客户。由于产品种类较多、订单数量多,每台车辆采购材料到生产完工需要一定的周期,从而导致公司原材料、在产品金额较大;此外,公司铁路运营单位产品交付前需通过铁路局监造、客户验收等环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产品完工后需要经过出厂前调试、运抵项目地后组装调试以及客户验收等环节,周期较长,从而导致公司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金额较大。


过去三年及一期,同行业可比公司研发费用率平均值分别为4.73%、4.98%、5.08%和4.78%,也就是说,除2017年外,报告期各期金鹰重工研发费用率均不及同行业公司研发费用率平均值。


轨道工程装备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产品技术涉及机、电、液、气、计算机、自动化、软件、光学等多学科,需将机械设计、机械制造、电气控制、工艺流程、信息化、流体力学、自动控制、电子工程、计算机软件等多项技术深度融合。


金鹰重工在招股说明书中称,公司于2019年3月剥离四家子公司,因此2019年末人数同比有所下降。


对上述情况,金鹰重工在招股说明书中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已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的情况进行了规范整改,整改措施主要为:2020年8月31日,发行人与湖北省兴鸿翔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鸿翔”)签订了《岗位外包合同》,约定发行人将原由劳务派遣员工承担的钳工、装修工、电焊工、钣金工以及后勤等劳务岗位外包给兴鸿翔,由兴鸿翔负责在发行人场地组织、安排并管理相应岗位的生产或服务,并按照发行人各岗位的要求以及其他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岗位任务,同时承担其为完成该等岗位外包任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成本费、外包服务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劳保福利、管理费用、辅助和配套设备等。发行人在兴鸿翔提供岗位外包服务过程中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在兴鸿翔完成生产或服务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外包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向兴鸿翔支付外包服务费用。为落实前述《岗位外包合同》的约定,兴鸿翔在提供上述岗位外包服务过程中,已在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厂区设置现场办公室,派驻现场管理人员,对其承包的生产或服务以及劳务人员进行管理。通过上述岗位外包,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已不存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已不存在违反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10%的法律规定的情况。


报告期内累计收到8张行政处罚决定书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分公司及原子公司累计收到8张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7年11月29日,张家界市规划管理局武陵源分局对金鹰有限出具张武规罚决[2017]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因金鹰有限下属的“宜昌国际大酒店旅游有限公司张家界疗养院”(后更名为“宜昌国际大酒店旅游有限公司武铁客轩”,系宜昌国际大酒店旅游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存在擅自改扩建建筑物的行为,对金鹰有限作出罚款137961.00元及按程序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处罚。


2017年4月18日,因北京分公司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北京分公司被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丰二国税简罚[2017]7311号),对北京分公司处以罚款200元。


2020年5月25日,因北京分公司未按期申报2019年10月的个人所得税,北京分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丰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京丰一税税简罚[2019]6026464号),对北京分公司处以罚款100元。


2017年6月20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消防大队出具樊公(消)行罚决字[2017]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金鹰重工原子公司襄阳铁酒因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的事宜作出罚款3.6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6月20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消防大队出具樊公(消)行罚决字[2017]0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襄阳铁酒因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事宜作出罚款3.6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7年8月29日,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鄂宜)质监罚字[2017]11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金鹰重工原子公司宜昌国酒因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进行定期校验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及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并罚款3.00万元。


2017年12月6日,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出具宜伍公(大)行罚决字[2017]19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宜昌国酒因接待旅客时未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身份信息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18年1月8日,宜昌市伍家岗区环境保护局出具宜伍环法[2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宜昌国酒3台锅炉无废气处理设施的事宜作出罚款10.00万元的行政处罚。


2年分红2140万元


报告期内,金鹰重工共分红2次,累计分红金额2140.00万元。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